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委托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工程實體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
第三十一條 被委托的檢測機構必須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無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三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zhang) 監(jian)督(du)費用
第三十四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負責收取。
第三十五條 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費統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至0.7‰收取,具體標準由監督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其他鐵路建設項目可按此標準收費,也可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制定的監督費收費標準。
監督費可以分季、年(nian)度(du)或一次(ci)性收取。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實行中央財政統一預算管理,監督費收支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監督費必須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所在鐵路局財務處,并抄報監督總站。由財務處報部財務司匯總,經財政部審批后按履行職能需要直接核撥。
監督站日常經費可由所在鐵路局成本支出中計劃安排,待財政撥付監督經費到達后相應沖減。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guan)規(gui)定(ding)進行(xing)采購管理。
最后十二條 道軌搭建建設創業項目的質量監察費最多只能代替監察本職運作通常預備費收入總支出,如辦公樓、查測、手機端通迅(含監察相關員手機端手機端通迅)、路網、培訓班、聯席會議、生產經驗學習交流,購買查測機議器、路網平臺、勞保日用品花銷,聘任監察相關員聘金,及及監察本職運作是需要的祖國工作部門出納標準化管理規定標準可以的另一個收入總支出創業項目。
第三十八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和勞動、社會保險關系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仍執行現行辦法。常駐現場的監督人員獎金、津貼等待遇標準應適當提高。
聘用監督人員聘金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監督人員參加全路統一組織的監督檢查、監督會議等發生的差旅費用可從監督費中支出。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不得辦理商業保險。
第四十條 監(jian)督站必須按規(gui)定接(jie)受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bu)門對監(jian)督費收支情(qing)況的監(jian)督檢(jian)查。
第七章 處罰程序
第四十一條 鐵路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十二條 鐵路監督機構實施處罰一般由發生地的鐵路監督機構管轄,或由監督總站指定管轄。
第四十三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罰款、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鐵路監督機構給予的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本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代替刑事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三)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四)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五)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八)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八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作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鐵道部政策法規司供稿)